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14:05:17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须锐意进取,刻苦学习.要使学生学好知识,教师首先必须学好知识.明清之际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陶行知则更明确地说:“要出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而在当代,教师更需要不断提高自己思想业务水平.当代知识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上“暴增”,二是“老化”周期日益缩短.就知识“老化”周期而言有调查统计表明:1965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间所学的专业知识有70%陈旧过时,而1976年毕业的大学生到1980年仅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的陈旧率即达50%.作为一个教师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导的那样,教师每天问一下自己:“我的学问有没有进步?”
“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这项义务实际上是国家对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本要求.目前,我们正处在新旧之交的关键时刻.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教师法》是从提高教师素质的迫切性这一角度作为人民教师应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当代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国际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讲前二者是不够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来曾起到轰动作用的是美国高质量委员会向白宫提交的《国家处在危机之中》的报告,其中惊呼教育教学质量堪忧的根本原因是教师素质的下降,并以
“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和“明天的教师”等研究报告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师水平的若干重大举措,随之而来的是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提交了“提高教师质量”的白皮书,日本提出了题为“关于提高教学素质的措施”的报告,法国、德国、前苏联都在80年代前后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师素质,包括学历、能力、水平、素质、师德等放在头等重要地位.
再从未来社会、未来教育、未来人才素质对教师的要求来看.未来的信息社会由于高速度、多媒体、多网络三大特点将大大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学习方式.未来的教育现代化是终身化、社会化、国际化、个性化、个别化、综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这“化”那“化”,“化”这“化”那,必须是先“化”人,后“化”物,先“化”软件,后“化”硬件.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不是教学设备,而是教师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人文素质,教师的教育观、教学观、质量观显得尤其重要.因为“教师是给人以巨大的影响有权威的贤人”.(加里宁语)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一方权利时,实际上也同时规定了另一方义务;反之亦然.例如《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与此同时《教师法》第9条就相应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既“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教育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并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一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师权利.只不过以义务的形式出现罢了.应该说,这是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于改变目前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更具有针对性.如果哪一个组织或个人妨碍教师接受进修和培训,那么教师就可以依据《教师法》第2条第6款,要求对自己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一)教师权利的含义
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而我们这里所谈的教师权利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教师这一基本权利的行使.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是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自身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为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体现在以下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讨论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一些福利事项;监督学校管理工作.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应注意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充分发挥自己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5.2.2 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1)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专门对教师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教师法》之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有着自身的职业道德准则,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敬业爱岗,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博学多才,关心集体,团结奋进.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91年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中小学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自觉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或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的具体教学计划;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作为教师,应结合自身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上,教师要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内容.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应注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用灵活生动的形式,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要满腔热情地教育指导,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能泄露学生隐私.因污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它们之间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作为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