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为了惩治犯罪,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类对各种司法手段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司法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也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提高.下面最能体现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09:35:38
8.为了惩治犯罪,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类对各种司法手段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司法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也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提高.下面最能体现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

8.为了惩治犯罪,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类对各种司法手段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司法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也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提高.下面最能体现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
8.为了惩治犯罪,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类对各种司法手段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司法制
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也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提高.下面最能体现人类
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提高的司法机构或刑法方式是 ( D )
A.罗马法庭 B.宗教裁判所
C.同态复仇 D.罪行法定主义
什么叫罪刑法定主义?
13.有人说,美国独立战争导火线“波士顿倾茶事件”中的茶叶是来自于中国的乌龙茶,这
说明 ( )
A.中美贸易纠纷是因英国而起 B.中国已成为英国的市场
C.美国要保护本国茶叶种植业 D.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
B为什么不对?
22.北京大学马克尧教授在《世界文明史》中指出:在伏尔泰的心目中,“奉行儒学的中国
是开明专制君主制的典范,那里有真正的信仰自由自由,政府只管社会风化,从不规定
国民的宗教信仰”.“中国的政治体制又是和儒家道德原则结为一体的,这种政治与道德
的统一,也为对现实不满的法国人提供了一种榜样.”材料中伏尔泰没有认识到( )
A.儒学文化具有自由、平等的精神
B.儒学思想与启蒙思想的本质不同
C.儒学思想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D.儒学可作为抨击天主教神学思想和等级制度武器
可是独立战争不是18世纪吗?当时中国不是还处于闭关锁国状态吗?怎么会被列强占据呢?

8.为了惩治犯罪,体现社会正义与公平,人类对各种司法手段进行了漫长的探索,司法制度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也反映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明的提高.下面最能体现人类历史的进步和法律文
13 D 中国当时对外贸易并不是很频繁,闭关锁国,但是广州是开放的.
22 C 西方人对儒学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启蒙思想家只是把它们作为抨击法国当时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13题出的就有问题

1 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是启蒙时代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信札》中提出,真正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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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是启蒙时代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信札》中提出,真正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传统上认为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及心理强制说,但现在通说认为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思想,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民主主义要求刑法法律主义,即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不可滥刑。尊重人权意味刑法要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就必须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保护公众;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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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m crimen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涵义的经典表述。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条从正反两个方面阐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双重价值蕴涵,一是强调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定罪处罚权;二是强调非罪行为的自由性,即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由此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刑法无溯及力,禁止类推,否定不定期刑,否定绝对的定期刑。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正当的法定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由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17、18世纪经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系统的阐述,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思想潮流,与封建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较为明确表述罪刑法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起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贝氏对封建社会的法外用刑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倡导的结果,他在《刑法教科书》(1801年)中首次使用“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概念。
2 当时中国市场并非英国独占,而是众多列强依据各自实力分别分割。
3 C 因为儒学并非仅仅是道德原则,事实上还是一种政治制度,一种精神强制,无论什么人必须奉行儒学原则,然后才有其他自由。这也是中国为什么多种宗教并存而不象西方那样宗教大一统。中国实际上是在儒教大一统下的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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