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10:02:24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出院.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该判决履行完毕后,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起诉要求赔偿.第二种情况是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 偿,且已履行完毕.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起诉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第三种情况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以下分而析之:第一种情况,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此,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可能因经济的发展,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第二种情况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第三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审级仍属一审.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