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e01:何谓剥削?剩余价值如何创造?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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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剥削?马克思主义一直将消灭剥削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总设计师也将“消灭剥削”作为他所强调的“社会主义的本质”一个特征.但是,对于到底究竟什么是剥削,却很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很可笑,因为人们认为这是一个很常识性的问题,人人都会脱口而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就是剥削.” 翻开词典也会看到这样的解释:“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某一社会集团凭借私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它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无论是人们的常识认为是“占有”他人劳动,还是词典解释为“攫取”他人劳动成果,其共同点是“无偿”占有或攫取“他人”劳动.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社会上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所有者是否真的“无偿”占有或攫取“他人”劳动. “剥削”虽然是常识性的问题,然而常识性的问题并不都是一目了然的问题,常识性的解释也不一定正确,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需要去认真揭示. 何谓“无偿”? 所谓“无偿”,就是得不到任何偿付、补偿,白白地为“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劳动. 有的词典将运用“政治上的特权暴力,来掳夺人民的劳动果实”,也列入“剥削”的范围,显然是超出了经济的范畴.按传统解释,剥削既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后自然而然产生的生产关系,不但超经济的暴力掳夺不应列入剥削的范围,而且正常经济关系中的“剥削”本身也不能认为是大逆不道,它应该是一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不然的话,我们就很难想象,人类社会怎么能够在不正常的状态下运行了几千年,创造了那么丰富的社会文明. 因此,对所谓的“剥削”进行重新审视,在理论上拨乱反正,以正视听,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在什麽样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发生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攫取. 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人或一个集团要占有其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他人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财富,除维持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外,还必须有剩余.就是说,劳动者只有具有可供他人占有的劳动能力,别人才能占有,才谈得上占有,否则就会把劳动者推上绝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抓获的战俘之所以杀掉,就是因为战俘还创造不出多余的财富,留着也没用;后来之所以不再杀掉,把他们变成了奴隶,就是因为社会生产力已经提高到战俘的劳动所创造的财富除供本人消费外,还有少许剩余.这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稍有一些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第二个条件是,一些人没有或者不完全具备劳动必备的物质条件——生产资料.为了生存,他们或者如奴隶社会那样,让自己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将劳动力交给奴隶主使用;或者如封建社会那样,在租来的土地上劳动;或者如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将自己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用益权”租给资本家使用.只有这样,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才得以发挥、使用,劳动者的生存才有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情况下,握有生产资料的人才能够占有他人劳动.不然的话,如果劳动者具有生产资料,它就可以将自己的劳动力和自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实际的劳动过程,创造出财富,供自己享用.在这种情况下,别人也就占有、攫取不了他的劳动. 其次,让我们分析一下,当劳动能力被别人使用时,所形成的劳动是不是仍归劳动者所有. 在人类已经经历的三个阶级社会中,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劳动及其产品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有.奴隶制社会不必细说,那个社会的奴隶不仅他们的劳动力归奴隶主所有,他们的人身也归奴隶主所有.奴隶主将都归他所有的劳动要素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劳动及其产品归奴隶主所有,是顺理成章的,即便给奴隶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那也是为了维持保护归奴隶主所有的财产不至萎缩消亡.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自己的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用益权”卖给资本家,资本家就将买到手的劳动力同自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现实的劳动实践,创造财富.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劳动,不管是活劳动(劳动过程),还是物化劳动(产品),还是归劳动力的承担者所有吗?显然已经不是了,因为在劳动力使用、发挥形成劳动时,已经不归劳动者所有了,而成了资本家和奴隶主的财产了,其劳动成果当然应该归资本家和奴隶主所有,因此也就谈不上占有、攫取“他人”的劳动.第二种情况是,劳动及其产品归不同的人所有.在封建社会里,劳役地租是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后,将自己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用益权”交给地主,地主把用土地的使用权交换来的劳动力同自有的土地相结合,形成现实的劳动,其劳动及其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佃农付出劳役地租后在租来的土地上劳动,自耕农在自有的土地上劳动,劳动及其产品都归他们自己所有;实物地租的佃农,他的劳动及其产品一部分归自己所有,一部分归地主所有.因此,只有实物地租才一部分劳动及其产品归劳动者所有,一部分被地主“攫取”、“占有”,但却是双方自愿的,能说是“攫取”、“占有”吗.因此,人们笼统地说什么“攫取”、“占有”“他人劳动”并不准确,也不科学.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占有的不仅是奴隶的劳动力,而是奴隶的全部人身;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租用的是工人的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的“用益权”,工人在工厂里的劳动及其产品已经不再归工人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因而也就不存在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及其产品的“攫取”、“占有”.资本家和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的对劳动力的租赁买卖,是两厢情愿,不存在攫取、占有;资本家将劳动力租到手以后,当它使用劳动力形成劳动时,已经不再归工人所有了,又何谈攫取、占有? 再次,在任何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不存在“无偿占有” 所谓“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在任何正常的经济生活中,都是不存在的.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无论是古代的奴隶主对奴隶,还是中世纪的地主对佃农,或者近现代的资本家对工人,前者对后者劳动力的付出,都不是没有任何偿付,区别只是补偿的形式不同和补偿有多有少而已.这种补偿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不是由于前者的仁慈,而是客观的经济法则在起作用.如果前者不给后者一定的补偿,或者补偿的程度不足以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无论是奴隶主、地主,还是资本家,他们就会因失去适宜的劳动力而无法将生产继续下去,劳动者就会被迫起义,使统治者不得安宁.历史上的盛世,一般都是对劳动者“补偿”比较好的时期;正是那些“补偿”不当的时期,迫使劳动者不得不起而反抗,社会动荡不安.纵观几千年的阶级社会,虽然奴隶和农民起义和工人罢工时有发生,但是在大部分时间里社会还是平稳的、安定的,这就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补偿”是得当的,是适宜的.劳动者起义、罢工,迫使统治者放弃“横征暴敛”,实行“轻徭减赋”和提高工资福利待遇,是社会对偿付不当的纠正.如果几千年的阶级社会在大多数时间里都是偿付不当的话,人类社会早该崩溃了.之所以没有走到这一步,而是不断地在发展进步,就证明对劳动者的偿付在总体上是适当的,当然就更谈不上“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及其产品了.所谓“无偿攫取”“无偿占有”也就成了子虚乌有的主观杜撰. “无偿攫取”“无偿占有”难道就一点也不存在吗?不是的.但是它只存在于正常的经济生活之外,如抢劫、偷盗、贪污、受贿等. 既然在一切正常的经济生活中对劳动者都是有偿的,并不存在“无偿”问题,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剥削”呢?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不是剥削又是什么呢? 将利润称为剩余价值,这样做本身就不是客观公正的.对谁来说是“剩余”?显然是对工人来说.只有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才会认为工资等福利待遇以外的利润是“剩余”,即工人没有直接得到的都是“剩余”.可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无所谓“剩余”.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即使是归资本家所有的纯利润,也不是全部供资本家个人及其全家消费挥霍,其中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是用于扩大再生产,在为社会服务.资本家之所以为资本家,就是因为它经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自家人的消费,而是为了不断地扩大生产规模,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否则他就是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者了.资本家是名副其实的企业家,他们的社会责任主要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绝对不仅仅是为自家消费.从生产的角度来说,只要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足以使他能够实现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使社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来源,保障社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下去,就是合理的、正确的.至于资本家获得的利润,其总量越多,用于自家消费所占比重越小,为社会服务的部分所占比重越大,也就是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家和“知本家”,对人类的贡献是何等巨大!他出行时从来不坐特等舱,却把大笔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慈善事业,能说它是最大的剥削者吗?恐怕只有精神不正常的人才会有这样的想法.可是如果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就必然认为他是最大的剥削者. 退一步说,为了不剥削,就只有将全部利润分给工人.如果这样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还剩下什么呢?只有他投入的成本.他要把生产进行下去,只能在简单再生产里兜圈子,还有什么扩大再生产可言?社会也就只能在原地踏步,根本不会有发展和进步.难道这就是消灭剥削的目的吗?可是分光吃净的结果也就只能是这样.生产资料被劳动者白白地使用了,难道这样做就公平吗?况且,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自给自足的个体劳动,而是奴隶、佃农、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并非坐享其成,他必须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劳动成果怎么能都归别人所有呢? 其实,所创造的财富和价值除了归工人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外,所剩的“剩余价值”并不全归资本家所有,他还要交税,为社会服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痛斥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曾正确地指出:在个人分配以前必须做六项扣除,其中除了“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以外,其余五项基本上都是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里这些扣除都是必要的.同样是这些扣除,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怎么就不是必要的呢?难道这些扣除只对资本家有利,对社会和工人就是不必要的吗?这是哪家的道理? 难道在日常的经济关系中就真的不可能发生任何剥削了吗?不是的.剥削还是可能发生的.它存在于下面这种情况:当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创造的财富或价值,相当于或者多于其自身劳动力的成本,而他得到的报酬却低于劳动力的成本时,剥削就产生了.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这种情况不会是普遍现象,也不会维持长久,社会本身会及时纠正它.至于握有公权力的人用权力寻租,接受贿赂,形成权贵资产阶级,当然属于剥削,但那已经不属于正常的经济关系了.我国目前的腐败,就属于这种情况,亟待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予以解决. 为什么劳动者得到劳动力的成本就是公平的呢?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消耗的只是体力,他的智力不但没有消耗掉,而且在劳动中还有增值——他的技能会更熟练,他对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认识会更深刻,其智能会得到提高;而付给他智力的成本可以用于学习心的科学技术知识,使自己的劳动力实现扩大再生产.
剩余价值是如何创造出来的? 在经济学中有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那就是剩余价值是如何创造出来的?它是如何产生的?为何在生产的成本价以外多出了剩余价值?它是如何形成的?如果是因为马克思的政治倾向性使他过分看重了无产阶级的作用,那末,人们能否比较客观公正地探索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呢?我认为这是能够做到的. 首先,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用益权”的买和卖不是等价交换.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变成商品,是资本主义剥削和其他形式的剥削最根本的区别. 众所周知,商品交换、商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从一方转到另一方.而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里,劳动力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有如下论述: “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了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它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 后面这句话说得不准确.劳动力的所有者并不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全部“让渡”给资本家,而只是把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的“用益权”让渡出去.既然“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就说明资本家并没有买到劳动力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劳动者的手里,并没有发生转移.这同时也就说明,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换,并不是对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而是租赁关系,劳动力市场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市场,确切些说是租赁市场.这是由劳动力这种财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身内之物,不是身外之物,不能离开劳动者而单独存在,这就决定了它不同于一般商品.如果硬要说它也是商品的话,它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买卖过程中应遵循特殊的法则——不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转移,而是用益权在一定时间内的转移,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及时收回,因此只能一段时间一段时间地出卖,不能一次性地出卖出去,不然的话,他就成了终身奴隶.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早在封建社会的劳役地租中就发生了,那时是地主用土地的用益权交换佃农劳动力的用益权.如果说这种交换也是属于资本主义,岂不是在封建社会早已产生了吗?资本家买到的绝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而是它的使用权,必须按约定的条件使用,约定期满就要退还给劳动者.犹如机床的所有者把它租给别人使用一样,提前讲好条件,租用者用后按时返还,如有损坏,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不同的是,其他财产的所有者不必与租出去的财产一同前往,劳动力的所有者则不然,他必须与劳动力一同前往,租用者必须尊重劳动者的人格,绝不能像奴隶那样使唤.就这一点来说,马克思把无产者称为雇佣奴隶是不恰当的. 根据马克思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学说,资本家在劳动力市场上按等价交换原则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 “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的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因此,它也随着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即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量的改变而改变.”“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既然如此,作为劳动力买者的资本家只要付给劳动力的卖者工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是公平合理的了,据说在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 但是,问题就出来了: (1)“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决不是劳动力的全部价值; (2)同任何生产一样,工人生产劳动力的目的决不是仅仅为了得到成本,而是为了获得新的价值.生产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各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生产在本质上是创造新的使用价值,绝不是各生产要素原有使用价值的简单相加.新的使用价值当然应该具有新的交换价值,也绝不是各生产要素原有价值的简单相加,即决不是新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成本,而应该是新的价值的再创造; (3) 因此,事实上资本家是用劳动力的成本价购买了劳动力,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他占了便宜,当然窃喜在心.它将劳动力投入生产以后,高出劳动力成本的新价值就转移到新产品上去了,这不能不说是剩余价值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二个来源是,任何生产都离不开大自然无偿提供的阳光、氧气等能源,绝不是各有价要素就能形成实际的生产过程的.特别是氧气,是劳动力和燃烧须臾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由于它们是大自然无偿提供的,所以人们往往不在意,一旦缺少了它们,人们才会感觉到它们存在的必要性.由于是大自然无偿提供的,所以在产品成本中不会有他们的位置,可是由于它们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再创造,理所当然地就成了剩余价值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三,劳动力中的智力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其特殊性不但在于它是劳动力的本质要素,而且它在使用中永不磨损,还会增加新的能量——劳动者的智能和技能不会因使用而消失,还会在使用实践中得到新的知识,变得更聪明,技术也会更熟练,当它们再次投入使用时就成了无偿获得的能力,产品的成本里都不会有它们的位置.这不能不说是剩余价值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第四,资本主义生产不同于自然经济的个体小生产,工厂化大生产不能没有对整个生产过程的调控和管理,资本家、工厂主、董事、经理等调控管理者同样参与了新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再创造.他们的劳动也同样是剩余价值的重要来源之一. 马克思在具体论证剩余价值完全归功于工人劳动者时,举例说:工人在前六个小时的劳动已经创造了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后六个小时劳动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人们有理由质问:资本家付给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既然是“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这些“生活资料的总和应当足以使劳动者个体能够在正常生活状态下维持自己”,其“最低限度或最小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它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而“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那末,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是六小时,当这个劳动力投入生产过程时,为何能够从事十二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呢?劳动者多劳动的六小时的能量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就证明在劳动力租赁市场上的买卖不是等价交换.再者,在劳动者十二小时的劳动时间里,为什么只有六小时就能生产出劳动力的价值呢?为什么不是八小时、十小时或者更多呢?这六小时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况且在一切文明国度里,一天的劳动时间是法定的,资本家无权任意增加工时,在法定劳动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必须付给加倍的报酬.因此,马克思的例证经不住推敲,并不能说明问题.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转化为劳动过程时写道: “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人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等,这些耗费必须重新得到补偿.” 所谈的仍然只是生理耗费,并不包括智力在内.然而,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智力才是劳动力中的本质能力,而智力与体力的根本区别在于:智力在使用中虽然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再创造,它不但不会磨损,反而会增值;体力则不然,在使用中会逐渐消耗掉,必须及时补充.排除了智力在创造剩余价值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致命的错误. 在劳动力的租赁关系中,为何只以成本价进行交易呢?这种不等价交换如果只是发生在个别场合,并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问题是,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为何没有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行呢? 这是因为,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转化为劳动能力的物质基础,除了饮食、衣物、住房等有价物以外,阳光、空气、雨水等都是大自然无偿提供的生产要素,各种生活资料转化为各种生理机能也是生命体自己完成的,是生命体的自我创造.特别是智力的物质基础,即人所独有的大脑,是生命体自己复制出来的.也就是说,各种必要的生活资料转化为一定劳动能力的物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大自然的自我创造,劳动者并没有参与加工制作.各种生活资料只是生产劳动力的劳动对象,生产劳动力的劳动资料是生命体的自我复制能力.因此,如果仅就这方面来说,只以劳动力生产的成本价进行交易并无不妥,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的买卖是等价交换基本上也只以此为限. 但是,光有劳动能力的物质基础并不能自然形成一定的劳动能力.印度的狼孩就是明显的例证,她虽然具有了人所应具有的生理机能,只因她生活在狼群里,在狼群里长大,所以仍然不具有任何劳动能力. 要形成一定的劳动能力,除了必备的物质基础、生理机能以外,还需要什么呢? 还需要教育和学习! 不通过一定的教育和学习,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获得一定的劳动能力.并且社会越发展,教育和学习在形成劳动能力中的作用越重要,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更是如此.马克思虽然也提到“这种教育费...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但十分遗憾的是,他却加上了一个注解“——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微”作为量词,表示该物理量的百万分之一.“微乎其微”就是比百万分之一还要少和小,当然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便在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资本主义工厂化大生产也需要具有一定科学知识和技能的技术工人,而要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主要是通过教育获得,并且对工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要求越高,在教育上的投入也就越多,即便是自学,也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更是要求劳动者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技术水平.如果说在一百多年前上大学还是少数人享有的权利的话,现在在我国上大学已经几乎成了每个家庭对子女的最大期望,子女的培养费用占了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一个人要找到比较好的工作,没有大学学历就只能望洋兴叹了.怎么能说教育费“微乎其微”呢?!在发达国家,有高等学历的人更是占了人口的百分之二十五,可见教育费用绝不是“微乎其微”可以忽略不计的. 因此,马克思关于教育费用“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的论断是不正确的.他之所以这样说,证明其着重点仍然在体力的生理耗费上,这是马克思的一贯指导思想.而正是这个指导思想,使他的剩余价值学说失去了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