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法学论文 > 教育资讯

法律论文: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2:33:56 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1]
法律论文:行政诉讼应设立时效中断制度[1]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资料库 - 法学论文】
摘要:纵观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当前的行政诉讼不存在时效中断制度。许多人认为这是由起诉期限制度与时效制度的不同所决定的。本文从价值层面反思行政诉讼无中断制度的原因。并从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两方面论证设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中断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参照民事诉讼法构建行政起诉中断制度的内容框架。

  关键词: 起诉期限 时效制度 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目的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现状分析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概述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通常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普通起诉期限: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第二、特殊起诉期限,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第三、最长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为20年,其他的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后者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李京平:《勿因信访耽误行政诉讼时效》,载上海法治报,2010年8月30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但是各法院对于何谓“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认定不一。[《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是不可抗力,但是申诉、上访是否属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不明确,毕竟有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因素在内。]

  (二)反思;行政诉讼为什么规定起诉期限制度而不是诉讼时效制度?

  许多关于起诉期限的论文谈及为什么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制度时,都以起诉期限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外在特征和区别作为理由。[ 杨秀伟:《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载中国法院网2004年7月9日。]从实证角度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确存在不同之处,但令人质疑的是为什么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

  因此,要深层次的探究为什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能中断,就必须从价值层面考察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为何应该存在这些差异的原因。[ 赵美容、石珍:《权利救济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合法性审查说”认为行政讼诉的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诉期限主要解决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审查监督时间,它的着重点在审查行为[ 吴佩周:《论行政起诉期限》,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不在保障权益。起诉期限是行政行为不可争辩力的必然要求。[ 赵清林:《论我国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是解决争议,否则就失去了诉讼制度的价值,[ 郭修江:《行政诉讼法目的之回顾与展望——合法性审查与解决行政争议的对立统一》,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因此起诉期限也应以权利救济为其内核。

  二、行政诉讼设置时效中断制度的必要性

  (一)实践基础

  1、客观上,起诉期限过短

  学界普遍认为三个月的起诉期限太短。[ 应松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不足以形成需要特别保护的新秩序。[ 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该文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年的时间是不足以形成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的新秩序的”,何况行政诉讼只有3个月。]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日,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起来的时间极易超过三个月,意味着,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同时丧失司法救济渠道。

  而且,从世界范围的横向比较中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比较短的。[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页。]

  2、主观上,目前的法治状况当事人对行政起诉期限及其法律后果普遍不了解

  主观方面,尽管起诉期限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可通过许多途径获知,但以中国目前的普法力度,不能期望当事人像熟知常识一样理所当然地了解起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不少当事人因超过行政起诉期限而导致司法救济无门,这一现象并非个案,甚至他们都强调自己一直在找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走信访的途径,怎么会过诉讼时效。[李京平《勿因信访耽误行政诉讼时效》,载上海法治报,2010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