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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6:57:11 法学论文
法学论文: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1]
法学论文:浅谈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1]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资料库 - 法学论文】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与发展,它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广泛适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的权力。从形式上看,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产生的自由裁量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客观上背离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也仅属于不当的行为,不产生违法的问题;但同时又应注意到,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会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相互依存,有效保障行政法制原则的实践,被公认为法制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授予自由裁量的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4、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合理性原则存在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于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为。理由是,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情况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而且将这一规定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并列在一起,说明滥用职权也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承认合理性原则没有实际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只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把行政自由裁量与合理性原则割裂开来,将使合理性原则失去存在的基础,从而丧失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和意义,从而在根本上动摇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作出,它仍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要公平、客观、公正、适当、符合公理。如果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就等于撤除了介于自由和随意之间一道必要的防线,默许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不公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合法,其结果与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根本宗旨相悖。基于此,笔者主张,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行政滥用职权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理应赋予合理性原则以独立的地位,司法审查应该从合法性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转变。

  与此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有限性,应当坚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这是因为,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机制,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它只能在司法权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实现对行政权监督的目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作为一项法制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关系上,否则即有司法权取代行政权之嫌。为了有效地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必须规定一个审查限度,即只有滥用自由裁量权才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合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等内部救济途径来解决。

  合理性原则的提出,为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一项实用性很强的司法审查原则,但由于合理性标准的复杂性和可变性,依据这些标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对法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我们赋予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司法审查的权力时,应该把握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深入到怎样程度才能达到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又不至于导致代替行政自由裁量权之嫌。

  首先,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合理选择。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表现在两个方面,既要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司法权应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其次,合理地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两个方面。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区别,因此,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其“度”必强,因为司法人员拥有对法律问题最终判断的权力和技能;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问题的判断,其“度”适中,因为行政机关熟悉其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应相对尊重,尤其是在技术性强的行政管理领域所认定的事实,不能轻易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由于合理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有较为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它。符合行政目的、正当考虑、合乎情理等标准主法学论文